小磨香油检验规程(NY144—88)
(一)总则
(1)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水代法生产小磨香油主要工序的检验,不适用于采用其他工艺生产的芝麻油的检验。
(2) 当企业的生产工序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工序不一致时,企业可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检验规程,但成品油的检验应按本标准执行。
(二)检验工序
检验工序确定为原料检验、筛选漂洗检验、炒子冷却检验、研磨检验、加水撇油检验、成品油检验、灌装入库检验等。
(三)检验规程
1.原料检验
(1) 检验项目及要求
检验原料的纯质、杂质、分水、色泽、气味等项质量指标。原料进厂应附有检验单,原料应符合:纯值不低于95%,杂质和不完善粒不超过5%,水分不超过7.5%,色泽、气味应正常。
(2) 检验方法
纯质、杂质、不完善粒的检验按GB5494—85《粮食、油料检验杂质、不完善粒检验法》执行。
水分的检验按GB 5497—85《粮食、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》执行。
色泽、气味按GB 5492—85《粮食、油料检验色泽、气味鉴定法》执行。
2.筛选漂洗检验
(1)检验项目及要求
检验炒子冷却后原料的颜色,冷却程度和芝麻皮、粉碎细末的清除程度,炒子冷却后的原料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。
(2)检验方法
采用感官检验。
3.炒子冷却检验
(1)检验项目及要求
检验炒子冷却后原料的颜色,冷却程度和芝麻皮、粉碎细末的清除程度,炒子冷却后的原料应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。
(2)检验方法
采用感官检验。
4.研磨检验
检验项目及要求
检验研磨后的芝麻酱的粗细程度,使其符合企业的工艺规程要求。
(2) 检验方法
将研磨后的芝麻酱用筷子(或其它器具)轻轻挑起,芝麻酱呈线状而不断为合格。另外,可将研磨后的芝麻酱滴置玻璃板上,用嘴去吹,芝麻酱离开原位置而无残留为合格。
5 加水撇油检验
(1) 检验项目及要求
检验加水温度和撇出来的油的透明度,加水温度和撇出来的油的透明度应符合企业工艺规程要求。
(2) 检验方法
加水温度检验可采用规格测量,透明度的检验按GB5525-85《植物油脂检验》执行。
6. 成品油检验
(1) 检验项目及要求
检 验成品油的色泽、气味、滋味、比重、折光指数、酸价、水分及挥发物、杂质、卫生指标等,成品油的质量指标应符合NY 143—88《小磨香油》中的规定。
(2) 检验方法
按GB 5524-85\ 5525-85\5526-85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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